习语品读 | 幸福不是毛毛雨,不会从天而降
学术自由和宪法第一修正案之关系,在Keyishian案判决中有了进一步廓清。
总之,战后台湾所走的道路是经由自耕农阶级的茁壮,而催生都市中产阶级,再经由都市中产阶级之手而开创民主政治。20世纪中国当代新儒家都非常强调道德主体性是儒学的核心,3有关儒家民主政治的论述,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道德主体性的客观化如何可能?本文将从20世纪中国新儒家的政治思想出发,参考同时代韩国政治思想家的意见,以及战后台湾地区的民主经验,析论在建构儒家式的民主政治中,道德主体性之客观化所涉及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的困境,并展望21世纪中国民主发展与儒家的可能关联。
可以从战后台湾的发展经验讨论儒家民主政治在实践中可能遭遇的困境。而在实践上的困难则在于忽视自耕农阶级在现代商业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脆弱性。David Hall and Roger T. Ames, The Democracy of the Dead: Dewey, Confucius, and the Hope for Democracy in China, Chicago: Open Court, 1999. 杨贞德曾讨论郝大维(David Hall )与安乐哲(Roger T. Ames)的说法,参见杨贞德:《实用主义、儒家思想与中国民主——郝大维与安乐哲儒家民主说的省思》,载李明辉、林维杰(主编):《当代儒学与西方文化:会通与转化》,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国文哲研究所2007年版,第87~124页。(一)理论的困境徐复观及20世纪东亚新儒家学者都主张儒家民主政治的建构有赖于儒家本身进行一种主体性转换的工作,例如20世纪韩国启蒙思想家,曾任大韩民国临时政府总统的朴殷植就曾指出:儒家精神偏倚帝王,以格君心之非(《孟子·离娄上》,第20章)为首要工作,这是儒学不能普及于社会之原因。[3]例如牟宗三的《中国哲学的特质》一书就发挥了这项主张,参见牟宗三:《中国哲学的特质》,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76年版,第4页。
(三)儒家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但是,儒家的民主精神要落实成为徐复观所说的真正客观的结构,是建立在什么社会基础之上呢?徐复观出身湖北农村,自称大地的儿子,20他在1945年展望中国的前途时,希望将当时的国民党转化为一个以自耕农为基础的民主政党,21实施土地改革,将土地从地主手中转到佃农与贫农手上。但是,20世纪中国新儒家学者却认为从儒家传统中可以开出现代民主政治,牟宗三主张从儒家开出民主政治的关键在于所谓良知的坎陷。11(P214)对此,伽达默尔写道:事实上,重要的问题在于把时间距离看成是理解的一种积极的创造性的可能性。
从理论上讲,对原初意图的原初分析如果仅仅是在还原一种学术史的事实的话,那么这种还原对以后的宪法解释理论家并没有当然的效力,制宪者并不意图后来的宪法解释者遵循他们的目的与期望,这并不构成后来的解释学家不再遵循这一期望的当然理由。[12]2.对这两种理论的评价(1)鲍威尔观点的核心支持理据就在于他对解释与普通法( interpretation and the common law)所做的学术史考察。然而他们相信,与一个文本(an instrument)的法律分析相关的含义就是为他的解释者所理解的含义,而并不是其起草者所拥有的那种含义。交流的前提是作者与读者要有某种共同性,否则无法交流。
因此,许多论者认为,法学因有一个独断的目的而应脱离理解理论。(一)什么是原旨主义根据保罗·布莱斯特(Paul Brest)的界定,原旨主义是指应依据制宪者的意图或者宪法条文的含义来解释宪法。
在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中,维特根斯坦的核心主张就是语言游戏论,即语言的意义在于它的使用,在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的第43节,他明确指出: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用法(the meaning of a word is its use in the language)。如果这些理解方式是正确的,它们就不仅颠覆了原旨主义权威之最强有力的主张,而且更否定了原旨主义存在的任何可能。一、作者中心论:原旨主义的解释学还原无论是原初意图的原旨主义(original intentions originalism)还是原初含义的原旨主义(originalmeaning originalism)[5],宪法解释中的原旨主义主张实质上都是一种从作者出发的解释理论,因此要在哲学诠释学的视野中批判性地讨论原旨主义问题就要在作者-文本-读者的框架中对原旨主义问题进行解释学的还原。10(P222)(三)法学诠释学的典范意义要批判惠廷顿的第三个理由,还要在上述效果历史与视域融合的基础上进一步解说法律解释是否是一种具有典范意义的诠释活动,而且也只有在这样考察中才能看出法律适用过程中应用与理解的意义。
在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那里诠释学理论是方法论和认识论意义上的,而本体论意义上的哲学诠释学是从海德格尔开始的,伽达默尔就是在海德格尔的基础上把诠释学发展为哲学诠释学,在《真理与方法》的第二版序言中他写道:我们一般所探究的不仅是科学及其经验方式的问题—我们所探究的是人的世界经验和生活实践的问题。解释者的准则就在于对这一含义的发现。10(序言P6)对此,洪汉鼎指出,哲学诠释学不是一门关于理解的技艺学,它乃是探究人类一切理解活动得以可能的基本条件,试图通过研究和分析一切理解现象的基本条件找出人的世界经验,在人类的有限的历史性的存在方式中发现人类与世界的根本关系。[8]因此,作为解释之主体的我只是一个理解本文的手段,本文具有客观存在的意义,不是一个实现自我确证的手段。
只能说,鲍威尔提供了一个初步的理由或表面的理由。解释的重要前提是,我们必须自觉地脱离自己的意识而进入作者的意识。
12(P34)因此文本的含义和意义并不是给定、并从而有待发现的,而是随着读者的理解活动而不断显现出来、即不断地被建构起来的,随着理解的进程,文本的含义和意义、文本含义的显现和建构还会不断地被重构。10(P391)融合是克服自身个别性而不是把对方排斥掉,惠廷顿在这个意义上并没有真正理解诠释学的视域融合概念。
See Ludwig Wittgenstein,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Translated by G. E. M. Anscombe, P. M. S. Hacker and Joachim Schulte, Wiley-Blackwell, 2009。但是,从惠廷顿的论证来看,他似乎在偷偷地从理解可能性直接过渡到只从语言本身寻找含义,从而支持他的原旨主义主张,这样一个过渡是完全不成立的,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不可能支持他的原旨主义主张。第四,基于伽达默尔的历史诠释学具体评价惠廷顿的论证。很显然,这里哲学诠释学已成为一门诠释学哲学。现代意图主义与早期解释理论的关系纯粹是修辞上的(rhetorical)。因此,理解就不只是一种复制的行为,而始终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
二是建构理解对象,文本不是成品而是理解事件中的一个阶段,正是通过理解与诠释,文本才成为真正的被给定物,文本的意义才得以形成。本书中的‘诠释学概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
而construction本质上是创造性的和政治性的。在普通法的学说史上,法律文本的意图(intent)与其作者的意图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可以说是同时包含着双重理解,有时候法律人把意图意指作者的,有时候又意指法律的。
后者包括语文学诠释学和历史诠释学,即重构原有文本的意义和作者原初意义。于是在历史诠释学理论的参照下,原旨主义就发生了认识论的危机,它的理论诉求在认识上也是不可能的。
因此,无论是强调制定者意图的原旨主义,还是强调文本原初含义的原旨主义,都是强调作者中心的解释立场。10(P379)对文本的理解并不是要确立如惠廷顿所言的非此即彼的单方含义,而是在作者与读者之间发现共同意义。宪法解释更多的是作为读者的法官在进行意义的重新解释与建构,法官受当下问题意识的指引而在原有的文义中置入政治道德的考量,以完成解释传统与当下意义的视域融合。比如,约翰·保威尔(John Joseph Powell)在其关于合同法的论文中就认为,合同法并不关涉到任何人的内在情感( internal sentiments),而只是关涉到它们的外在表达( external expression)。
结语原旨主义是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中一种很流行的理论,自身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向,但无论是排他的原旨主义还是柔性的原旨主义都会强调,宪法的原初意图对宪法解释来说具有优先的和主导的地位。另外一些人说,要通过检视在宪法规定被批准时的关于宪法条款的共同理解来找到原初含义。
7(P54-56)其实这三个方面的理由并没有为原旨主义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惠廷顿要么是在描述一个成文法之必要性的事实,要么是在解释寻找原意的可能性。时间距离不是一个张着大口的鸿沟,而是由习俗和传统的连续性所填满,正是由于这种连续性,一切流传物才向我们呈现了出来。
按照他的描述,这种理解的特点是假定理解的发生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其目的消极言之就是:避免误解,他把这种理解概括为一种较松散的实践。于是惠廷顿得出结论认为,保持文本独立性的唯一方式,就是承认它带有作者的背景意图。
其次,即使具备前面这个条件,由于制宪者的兴趣及时代变迁,其意图依然难以确定。由此才能在内部与原旨主义的主张形成真正的争论,否则容易流于政治口号的争夺,正如基思·E·惠廷顿(Keith E Whittington)所正确指出的,采取何种解释方法取决于解释者的规范政治立场,亦即采用何种解释学理论是为政治立场服务的[4]。这就使我们要具有效果历史意识,伽达默尔用处境意识来解释效果历史意识,也就是我们与传承物相互关联这一处境。但是,法律的规范内容却必须通过它要被应用的现存情况来规定。
如果所有话语都是一种富有生气的重构,那么就不需要诠释学,而只需要艺术批评。而作者中心的解释立场反映了早期方法论诠释学的一种观点,即文本有一个有待发现的客观含义,解释的目的就是消除误解,趋近这一客观含义。
一切理解都是历史的并带有前见,历史的实在性是历史与对历史的理解的统一,这种统一即效果历史(Wirkungsgeschichte),伽达默尔论述道:真正的历史对象根本就不是对象,而是自己与他者的统一体,或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同时存在着历史的实在以及历史理解的实在。这一派的观点不仅要把历史(费城制宪的原初理解)视为确立宪法含义的一个规范性指引,而且还主张对这一解释策略的历史的担保。
经由时代的变迁,出于某些理论和现实政治的需要,也有比较强的理由要遵循原意,所以后来的原旨主义者提出了许多规范政治理论来论证原旨主义的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鲍威尔的历史有效性的论证基本上不构成挑战。在伽达默尔看来,置入另一个时代或采取另一个人的立场是不可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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